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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识教育学院党总支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发挥学院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规范学院党总支议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学院党总支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天津外国语大学章程》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二级党组织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外大党〔2018〕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学院党总支会议制度如下:

一、议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学院党总支会议讨论的事项遇有分歧,且大多数人意见一致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讨论中如对问题争论较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一次会议再进行表决。

(三)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委员无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决议一旦形成,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不允许任何人实行个人专断或将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维护班子团结。凡属必须由学院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经过学院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借个人分工负责之名擅作主张;学院党总支会议已决定的事项,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应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独立负责地处理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同时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坚持严格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学院党总支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六)坚持注重效率。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前通报会议议题,提高会议效率。议题形成决议时,要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二、会议召开

(一)学院党总支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学院党总支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委员。非委员的处级领导干部、行政办公室主任、基层党支部书记等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建议权,无表决权。

(三)学院党总支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三、议事范围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市委、市委教育工委、校党委等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以及学院党总支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传达学习中央、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二)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学院党总支主体责任落实,研究所属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定学院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安排;向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报告、请示;讨论决定各基层党支部对重要问题请示的批复。

(四)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等学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

1.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1)学院发展目标、发展规划、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计划和实施;

(3)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4)各级各类人才的选拔培养的重要事项;

(5)学院年度用人计划、人才引进、非领导岗位人员的聘任、解聘、奖惩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6)绩效工资或专项奖励金等分配方案、职称职级晋升、人员考核评价及公费出国研修推荐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有关各类评优、处分等奖惩类重要事项;

(8)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2.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项目需求;

(2)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大项目需求;

(3)学院基本建设、修缮等项目需求;

(4)其他重要项目需求。

3.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参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2)超过学院签批权限的大额资金使用报批;

(3)其他专项资金使用,如:科研项目经费、人才培养项目经费、学科建设经费、本科专业建设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等;

(4)对大额资金使用审计结果的整改措施;

(5)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六)对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进行前置研究,把好政治关。

(七)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党支部书记任免,教工党员发展事宜,党员的教育管理相关工作。

(八)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有关事宜;审议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工作报告。

(九)研究决定学院党总支党费收缴和使用相关事宜。

(十)研究学院内设各教研室负责人调整,提出人选。

(十一)研究决定学院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向上级推荐后备干部并做好相关培养工作。

(十二)领导学院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工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其他需要由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四、议事程序

(一)学院党总支书记在充分听取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学院党总支会议议题。凡提交学院党总支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二)学院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会前交流、沟通,取得共识或广泛一致提请会议决定。既可以由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沟通,也可以由书记委托有关委员进行沟通。会前沟通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学院党总支会议决策。

(三)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四)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有关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前要征求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也要向相关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并注意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学院党总支会议对讨论的议题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决定。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根据议题性质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讨论中如对问题争论较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待下一次会议再进行表决。

(七)议事范围中涉及学院党总支须在学院党总支会议上进行前置研究及明确把好政治关的重要事项,应按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程序进行研究,再提交至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八)学院党总支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对学院党总支会议形成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学院党总支书记签批后存档备查。记录人、保存人应对内容承担相应《保密法》规定的责任。学院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五、决策实施

(一)学院党总支会议做出的决策,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委员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学院党总支书记负总责。

(二)学院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有一人动议,并需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提请学院党总支会议复议。

(三)对于学院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策事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执行决策过程监控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规党纪追究责任。

六、纪律要求

(一)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应确保出席会议的时间。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学院党总支书记请假并经批准。缺席委员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亲自或委托他人沟通会议主要议题和决策意见。

(二)凡应由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也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除会议要求向党员、群众传达或征求意见外,与会人员在会议讨论期间或决定未正式公布前,对决定的不宜公开的内容或不同意见的讨论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如果发生泄密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实行工作回避制度。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本人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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