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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识教育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津教委〔2015〕51号)、《天津外国语大学章程》、《天津外国语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办法》(津外大党〔2018〕130号)等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广大教师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以及会议和文件精神的重大措施;

(二)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和大学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三)学院发展战略、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五)学院内部教研室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调整;

(六)全院教师奖励等民生项目;

(七)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以及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等;

(八)学院重要资产处置;

(九)院级(含院级)以上荣誉的推荐、评选和表彰;

(十)学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十二)加强立德树人工作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学生事务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十三)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师资队伍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处理以及促进“产学研”结合的重大事项,全程参与人才选聘引进并重点在规范程序、审核人选等方面定向把关;

(十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处理;

(十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

(十六)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科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科级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处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委员会等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和组成成员的任免、调整;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国家、教育部、天津市和天津市教委、学校等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及重大教育专项资金安排;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七)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或年度预算调整,且单项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

(二)学院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且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资金安排;

(三)接受捐赠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五)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七条 提出决策建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建议,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建议主要内容包含: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拟定决策方案。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学院应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学院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第九条 师生参与。“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学院要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教研室的意见。对事关教师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教师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第十条 专家论证。对涉及学院发展全局和教师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学院应当委托相关专家委员会和法律顾问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查,并提交论证报告或合法性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学院稳定、教师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学院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相关专家委员会及校外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风险评估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以帮助学院按照风险可控原则作出决策,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天津外国语大学章程》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政联席会或党总支委员会决策前,须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天津外国语大学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党政联席会或党总支委员会决策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对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事项,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循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程序执行。建立与纪委的沟通制度,在酝酿阶段征求纪委意见,并保证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根据事项进行领导之间、教研室之间的沟通。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决定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按照《通识教育学院党总支会议制度》和《通识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二)决策内容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利益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时,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要如实记录,根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的案卷制度,将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及重要资料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

第十八条 决策决定执行、反馈与调整

(一)分工组织实施。党总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总支委员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由党政联席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党总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

(二)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负责实施的责任人和时限要求。学院要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明确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跟踪调查的期限、内容及方法,及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在施行过程中,学院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可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报学院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决定;

(四)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学院要进行调查分析,厘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认真贯彻,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学院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汇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党总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总支书记、院长汇报。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四)学院应主动接受巡视、巡察部门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专项监督。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执行情况,应纳入民主生活会和考核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

(二)以会前沟通、个别征求意见、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三)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四)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六)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八)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

(九)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十)会议记录严重失实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一)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通识教育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




通识教育学院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通识教育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

类别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内容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以及会议和文件精神的重大措施;

 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和大学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学院发展战略、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学院内部教研室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调整;

 全院教师奖励等民生项目;

 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以及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等;

 学院重要资产处置;

 院级(含院级)以上荣誉的推荐、评选和表彰;

 学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加强立德树人工作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学生事务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师资队伍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处理以及促进“产学研”结合的重大事项,全程参 与人才选聘引进并重点在规范程序、审核人选等方面定向把关;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处理;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

 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科级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处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委员会等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和组成成员的任免、调整;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国家、教育部、天津市和天津市教委、学校等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及重大教育专项资金安排;

 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使

 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或年度预算调整,且单项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

 学院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且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资金安排;

 接受捐赠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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