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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识教育学院党总支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师生员工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中共天津外国语大学委员会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津外大党〔2018〕5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学院各级党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院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院党总支统一领导,各教师党支部分级负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第五条 学院党总支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学校改革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师生员工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七条 公开范围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

(一)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师生学习生活的党务,向全院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公开;

(三)通识教育学院的党务,在本学院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八条 学院党总支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校党委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 学院党总支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校党委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学院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组织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第十条 学院党总支应该按照以下程序公开:

(一)提出。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学院党总支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学院党总支按照经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院务公开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总支会议、党代表列席党总支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五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七条 学院党总支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通识教育学院党总支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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