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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识教育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权,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管理,避免因印章管使用不当出现各类经济、法律等问题,确保用印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 1983)37 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和《天津外国语大学印章使用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3]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

学院法定名称章,指通识教育学院党总支印章、行政印章;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党总支、行政授权的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学院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 刻制印章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印章的刻制。学院新成立或更改名称,需要刻制印章时,由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附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机构(更名)的公文,报学校办公室审核、办理刻章手续后,由学院持公函、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到天津市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印章。

(二)印章磨损,需要重新刻制,由学院持原章和刻制印章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办理刻章手续。

第五条 凡刻制好的印章 在启用前必须在学校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并在发文公布后方能启用。废止停用的印章,须在领用新印章的同时上交学校办公室封存归档,以备日后查考。机构撒销或变更时,原印章原则上自行文日起即行停用。

第六条 各类印章所刊汉字一律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学校发文所规定的名称。印章刻制的规格以及式样按照学校办公室统一规范,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印章一般为圆形,其中,党总支印章直径为4.2厘米,学院印章直径为4.0厘米。

第三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七条 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党总支印章,主要用于通识教育学院党总支职责范围内处理党务,向学校党委呈交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二)学院公章,主要用于通识教育学院学院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三)学院党总支印章和公章均不得对外使用在请示、报告、专报和具有证明性的文书上,上级领导机关有明确要求的除外。不得用于发票和收款收据。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八条 需盖党总支印章的报告、函件、证明、证书等,需由办公室审核材料无误后,报通识教育学院副书记和书记审批,批准后办公室用印。

第九条 需盖学院公章的报告、函件、证明、证书等,需由办公室审核材料无误后,报通识教育学院副院长和院长审批,批准后办公室用印。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学院党总支印章和学院公章。印章存放在学院教学行政办公室(滨海校区主楼610),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特殊情况必须携出使用时,党总支印章需经学院副书记和书记批准,学院公章需经学院副院长和院长批准,并要详细地记载用印情况。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学院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学院应规范审批程序,做好用印登记,对用印时间、用印人、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核查。重要事项的用印,要根据职权划分情况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学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及使用印章,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印章管理人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交印章,并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印章的交接手续由学院主管领导主持并记录备案。印章管理人员要定期整理用印留存的材料,对具有考查价值的,要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各类材料在使用印章时,经办人均须在“用印登记表”上签名,并要留下相应文本存档。用印时要认真审阅用印内容,严格按规定使用印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应拒绝用印:

  1. 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2. 未经学院领导审核批准的印件;
  3. 非学院教职员工或与学院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4. 任何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张(如确属工作需要,须由学院领导签字,并履行登记手续);
  5. 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6. 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7. 内容需核实或内容不清的;
  8. 其它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应遵循保密要求,要随用随开锁,严防私用、盗用公章,以确保印章的安全(对于因印章被盗用而产生的后果,保管人员应该负法律上的费任)。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学院领导、学校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第十五条 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用印时间为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寒、暑假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需提前进行用印申请。

第十六条 对未经学院同意,私自刻制公章;或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学院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通识教育学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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